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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新设)

 一、设定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二、申请条件:

1.《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3.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2.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1)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2)变更主要出资人;

3)合并或分立;

4)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3.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5)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四、审批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初审后上报总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间: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七、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6856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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