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高水平自由便利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海南省分行起草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管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已制定完成,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海南省分行于2023年8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电子围网)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 2023年8月2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共搜集到修改意见33条,已采纳意见6条,未采纳意见27条。修改意见主要针对《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开立资格(第六条)、“跨一线”资金划转规则(第十一条)、港内机构“跨二线”同名划转规则(第十四条)、境外个人账户划转规则(第十五条)和资金业务规则(第十八条)等方面的规定。 二、修改意见指向比较分散 搜集到的33条修改意见中,有7条未针对《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其余26条修改意见分别针对11个条款,意见比较分散。其中,针对第六条和第十八条,分别提出4条修改意见,意见相对集中,未采纳原因说明如下。 (一)针对第六条且未采纳的修改意见。 1.建议:对于自贸港注册的证券公司参与海南自贸港分账核算业务,希望人行可以考虑券商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券商作为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的展业范围。未采纳原因:《管理办法》开户条件只针对开户主体,并不涉及客户具体业务范围及业务场景。 2.建议:港内注册券商如以EF账户中自有资金参与监管允许的自由贸易港内或境外投融资业务,建议明确开立的EF账户类别。未采纳原因:券商开立EFU账户还是其他EF账户按照资格条件即可办理,开户条件并不按照业务场景设计。 3.建议:未来是否放开岛内个人开展EF账户应在办法中明确。未采纳原因:未来开展岛内个人EF业务存不确定性,无法采纳。 (二)针对第十八条且未采纳的修改意见如下: 建议:明确券商分账核算单元本外币头寸平盘和同业拆借的结算通道。未采纳原因:《管理办法》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券商分账核算单元本外币头寸平盘和同业拆借,无需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