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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银发〔2024〕32号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资金“电子围网”建设方案》(银发〔2023〕119号)的要求,我行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银行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制度,并按照审慎合格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估工作。自评估合格后,可向我行递交自评估报告并提出系统接入的书面申请。

二、拟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完成业务系统的建设工作。经我行评估账户业务系统合格的海南省内银行机构,可提供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三、海南省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办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

四、海南省银行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应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和防控,制定好风险预案,守好安全底线;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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