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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 客户网银资金被盗案

 字号 文章来源:海南省分行 2015-06-30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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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4日,李某在淘宝网上采取网银支付方式购物,被告知要进行系统升级。李某按照对方要求将网购银行卡号、网银密码填入信息表中进行提交。

为了安全起见,李某将网购银行卡中的17万元全部转入网购银行卡下挂的另一张银行卡中,网购银行卡中已无资金。这时,对方又提示,由于系统升级,误将淘宝店铺虚拟币26万转入李某网购银行卡中,李某出于好心,将网购银行卡中的26万虚拟币分10多笔通过网银(U盾)B2C方式转入对方指定账户。

3月25日,李某查询账户余额才知被骗,立即向当地公安局进行报案。

(二) 处理情况

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要求银行积极协助,并查看了李某当天使用电脑时的浏览痕迹和相关系统日志。经调查发现,李某电脑中安装了大量的恶意插件,并且在日志中发现电脑中包含截取客户账户和密码等敏感信息的恶意程序。

黑客是利用恶意插件盗取客户账户和密码,并利用网购银行卡与下挂银行卡之间转账无需U盾支付的特点,将客户下挂银行卡中的26万转入李某网购银行卡中,使李某误以为其网购银行卡已无资金。

在此情况下,李某转入的是对方的虚拟资金,出于好心,将26万转入黑客提供的账户,实际是将自己的钱转入到黑客的账户,导致资金被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正全力配合调查。

(三) 法律分析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者未按服务协议进行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此次案件因客户自己的疏忽大意、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的损失应由本人承担。

(四)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电子银行安全使用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应不定期对各金融机构的宣传情况予以抽查,切实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时,应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且定期升级,保证计算机使用环境的安全,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立即向金融机构对外公布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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