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工作动态
公告信息
热点专题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政务公开
高级搜索
|我的位置:
海南省分行
>
热点专题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栏
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
海南省分行
2015-06-30 20:56:4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 邮政编码:570105 电话:0898-68562334 传真:0898-68562922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