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客观行为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但后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具有购买假币的行为,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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